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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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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2-25

各基层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

《安徽医科大学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细则》经20231215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医科大学大学委员会

                                                    20231222

 

 

 


安徽医科大学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教党201621号)、《党委(党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办法(试行)》(皖纪发〔20201)等党内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

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种形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第三种形态: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三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央纪委各项政策要求为遵循,以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切实加强源头治理,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为学校的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第四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事求是、依规依纪的原则。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监督执纪全过程,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注重教育转化,促使党员自觉防止和纠正违纪行为,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二章  适用情形和处理方式

第五条 第一种形态适用于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二)反映的问题过于笼统、没有实质性内容;

(三)反映的问题年代久远、难以查证;

(四)问题轻微尚不构成违纪违法,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可以免于党纪处分;

(五)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或问责情形,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处分,或者因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免予、不予处分;

(六)其他需要监督提醒、批评教育的问题

第六条 第一种形态处理方式包括谈话函询、提醒谈话、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责令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召开民主生活会或者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诫勉(诫勉谈话)、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等。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谈话函询。指采用谈话或者书面方式对被反映人进行询问核实,让本人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给予被反映人向组织如实说明或澄清问题的机会。

1.对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应当按程序报批后,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谈话后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2.对党员干部进行函询,应当按程序报批后,以纪委办公室的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涉及直属附属医院人员同时抄送其所在医院纪委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回复。被函询人为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

3.经谈话函询认定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

4.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

(二)提醒谈话。指党组织对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的谈话,是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的一种党内谈话制度。

1.处级干部的提醒谈话,应视具体情况,由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或分管联系校领导主谈,纪委办公室或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参加;

2.对处级以下(不含)党员干部进行提醒谈话,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会同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谈话人,必要时,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派人参加。

(三)谈话提醒。指校纪委对党员干部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的调查核实方式之一,或者经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后,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进行的处置方式之一。

1.正处级领导干部的谈话提醒,应视具体情况,由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或分管联系校领导主谈,纪委办公室或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参加

2.对其他干部的谈话提醒,应视具体情况,由分管联系校领导进行,或者委托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必要时,纪委办公室派人参加。

(四)批评教育。指党组织通过批评指出党员干部存在的错误,并要求其改正。对存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尚不构成违纪违法,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予以批评教育。

1.对处级领导干部的批评教育,应视具体情况,由具体承办单位提出意见,报校党委书记批准,由校纪委书记或分管联系校领导进行,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对处级以下(不含)干部的批评教育,由具体承办部门提出意见,报校纪委书记或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由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会同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纪委办公室、组织、人事部门派人参加。

3.批评教育应采用会议形式或书面形式,并做好记录。

(五)责令检查。指党组织责令党员干部对自己的错误作出口头或者书面检查,帮助其认识错误,并根据情况要求限期整改。责令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校党委、纪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应当要求党员干部写明检查事项、思想认识、整改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党员干部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作出检查。

(六)诫勉谈话。指党组织发现党员干部有轻微违纪违法问题,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处分,或者因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免予、不予处分的,可以予以诫勉谈话。

1.对处级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应视具体情况,由校纪委办公室或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填写《诫勉谈话审批表》,报校纪委书记、党委书记审批,由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或分管联系的校领导进行谈话,党委组织部或纪委办公室负责人陪同。

2.对处级以下党员干部的诫勉谈话,由校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视具体情况提出意见,分别报校纪委书记或校党委副书记审批,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会同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必要时,可由校纪委书记或分管联系的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校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派人参加。

3.被谈话人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应当如实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对接受谈话和要求表明态度,剖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或者违反相关要求的,应按规定严肃处理。

4.诫勉谈话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并经被谈话人认可签名。诫勉谈话材料校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应相互报备并存档,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对党员干部适用前述处理方式的,可以视问题类型同时匹配适用下列一种或者数种措施:

(一)对正在进行或者呈继续状态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同时要求责令纠正违纪违法行为、限期整改;

(二)对教育警示性强或者群众关注度高的问题,可以通报批评;

(三)要求本人在民主生活会或者组织生活会上把问题说清楚、谈透彻,接受批评帮助;必要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或者组织生活会对其批评帮助。

第八条 第二种形态适用于党员干部有一般违纪问题,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行为。

第九条 第二种形态处理方式:

(一)党纪轻处分:警告、严重警告。

对在信访举报或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有轻微违纪行为的,校纪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提出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由校党委做出处理决定。

(二)组织调整: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校纪委办公室和党委组织部根据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情况,认为需要对党员干部作出组织调整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校党委提出书面建议,由校党委组织部按照校党委的决定办理。

第十条第三种形态适用于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纪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的行为。

第十一条 第三种形态的处理方式

(一)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

对违纪情节较重的党员干部,校纪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提出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重处分建议,由校党委做出处理决定。

(二)重大职务调整:包括降低岗位等级、取消退休待遇、组织除名、撤职、开除等。

1.对违纪情节较重的党员干部,在按照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可按规定对其进行重大职务调整。一般降低一个以上(含)职务层次,不安排领导职务。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以上(含)职务层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应当降低两个以上(含)职务层次;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降低三个以上(含)职务层次。

2.涉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执行,涉及事业单位人员处分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第四种形态适用于党员干部严重违纪且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

第十三条 第四种形态的处理方式:

(一)按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依法给予开除公职、调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司法机关判处刑罚,按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依法给予开除公职、调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

第三章  责任落实

第十四条  校党委要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作为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重点加强对班子成员和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日常监管。校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落实“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加强对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的监管。

校纪委要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聚焦“六大纪律”严肃监督执纪问责;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重要内容,切实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重点加强对班子成员和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按照分工履行好各自责任。

第十五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规范记录,存档备查。对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力、执行宽松软,导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职责范围内发生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学校全体党员干部的监督。对非党员干部的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各直属附属医院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校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医科大学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细则(试行)》(党纪字2017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