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各大学党委:
《安徽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安徽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述廉述责和接受评议办法(试行)》《安徽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约谈办法(试行)》已经省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2015年4月10日
安徽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落实,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省辖市和省直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市厅级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
省属高校、省属企业的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由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省责任制领导小组)分别委托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组织实施,按规定上报考核结果。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考核工作在省委领导下进行,每年开展一次,由省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可以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考核、市厅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相结合,也可以单独组织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对党委(党组)主要考核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包括:加强组织领导、选好用好干部、抓好作风建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领导和支持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等。
第五条 对纪委(纪检组)主要考核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包括:加强组织协调、维护党的纪律、深化作风督查、严肃查办案件、强化党内监督、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等。
第六条 对市厅级领导干部主要考核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其中:
(一)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主要包括:履行领导责任、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支持查办案件、当好廉洁从政表率等。
(二)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职责情况,主要包括:落实分管职责、强化工作指导、加强教育管理、带头遵纪守法等。
(三)其他市厅级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等。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七条 每年年初,省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下发考核通知,明确考核的对象范围、具体内容、方法步骤、评价标准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 对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的考核采取自查报告、部门评价、民意调查、集中考核等方法。
第九条 自查报告。被考核地区和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分别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省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部门评价。省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函请省纪委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巡视办等对被考核地区和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一并作出评价。
第十一条 民意调查。省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采用随机抽样和重点调查的方式,对被考核地区和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满意度调查。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独立、科学、公平、公正地开展调查。
第十二条 集中考核。成立考核组,考核组组长由省委常委、省政府党员副省长或者其他省级党员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省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小组成员单位抽调。
考核组赴被考核地区和单位开展集中考核,主要工作包括:
(一)召开述廉述责大会,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分别作述廉述责报告。
(二)组织对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的民主测评。
(三)与部分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四)查阅相关数据材料。
集中考核结束后,考核组以适当方式向被考核地区和单位反馈意见,重点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工作要求,并向省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集中考核情况。
第十三条 对市厅级领导干部的考核,采用书面述廉述责、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等方法,与对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的集中考核一并进行。
第四章 考核结果评定
第十四条 对被考核地区和单位的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量化。其中,部门评价占10分、民意调查占20分、集中考核占70分。
集中考核中,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得分占70%,纪委(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得分占30%。
第十五条 市厅级领导干部的考核情况,由考核组在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的基础上综合形成。
第十六条 部门评价、民意调查和集中考核民主测评分“优秀”“良好”“一般”“差”4个等次,折合百分制时分别对应95、80、65、50分值。
第十七条 省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结果初步评定意见,报省责任制领导小组审议后,提请省委常委会审定。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被考核地区和单位在年度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责任制领导小组分析研究后,提请省委决定对其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
(一)因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突出问题受到省委通报批评的。
(二)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并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其中,对跨地区(单位)调动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其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原地区(单位)的,不否决调入地区(单位)。
(三)除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外,省辖市市级领导干部超过3人(含)、省直单位厅级领导干部超过2人(含)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并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其中,对跨地区(单位)调动的市厅级领导干部,其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原地区(单位)的,不纳入调入地区(单位)统计。
(四)被考核地区和单位出现系统性、塌方式腐败的。
(五)集中考核民主测评中“一般”与“差”得票之和超过30%(含),经核实确存在问题的。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视情作如下处理:
(一)对受到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的被考核地区和单位,取消该地区、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应负领导责任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自作出“一票否决”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二)对领导干部民主测评结果连续两年在所在省辖市排名后3名、所在省直单位排名最后1名的,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或者上级党委(党组)负责人对其提醒谈话。
(三)需要追究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或者主要负责人其他责任的,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主要负责人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不因其职务或者工作变动免予追责。
(四)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 考核纪律
第二十一条 参与考核的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考核纪律,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客观反映考核情况,不得玩忽职守,不得利用考核工作牟取私利或者提出与考核无关的要求。
参与考核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考核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被考核地区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自觉接受考核,如实提供和说明有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干扰、妨碍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考核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党委可以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述廉述责和接受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述廉述责和接受评议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以下地方各级党委、乡镇党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和省、市、县直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
第三条 上述同志作为述廉述责对象,每年12月底前向上一级党委、纪委作书面述廉述责报告。
上一级纪委负责汇总述廉述责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同级党委。
第四条 述廉述责应当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作为主要内容,具体包括: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二)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选好用好干部的情况。
(三)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三十条”精神,反对和纠正“四风”,改进作风的情况。
(四)领导、督促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协调解决查办案件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情况。
(五)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当好廉洁从政表率情况。
(六)履责及廉洁从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每年按一定比例选择述廉述责对象在上一级纪委全会上述廉述责,并接受纪委委员评议。根据需要可以在述廉述责和评议时安排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条 评议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纪委提出评议对象人选,制定工作方案,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审定。
(二)会前准备。纪委提前通知评议对象做好接受评议准备;将评议对象的述廉述责报告汇总成册,送达全体纪委委员,并征集提问问题;致函党委办公室(厅)、政府办公室(厅)、组织、信访、审计、巡视等相关部门,征求对述廉述责对象所在地区(单位)及个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作为评议参考。
(三)述廉述责。召开纪委全会,评议对象作述廉述责报告。
(四)现场评议。评议对象述廉述责报告结束后,纪委委员就有关问题提问,评议对象当场作答。
(五)民主测评。参加会议的纪委委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评议对象进行民主测评。
(六)反馈意见。纪委将测评结果及民主评议中反映的问题反馈给评议对象本人,评议对象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并于15日内书面报纪委。相关部门督促整改到位。
(七)总结报告。评议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纪委向同级党委作出专题报告。
第七条 述廉述责报告情况和测评结果记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对在述廉述责报告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整改的,纪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督促各级党委(党组)全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每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约谈部分直属部门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
第三条 约谈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紧密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突出重点,聚焦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
第四条 上一级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作为约谈领导,其谈话内容主要包括:
(一)约谈对象所在地区(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对约谈对象所在地区(单位)党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三)信访、巡视、审计、干部考核等发现的需要提醒的问题。
第五条 直属部门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约谈对象,其谈话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地区、本单位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主要是加强组织领导、选好用好干部、抓好作风建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领导和支持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等。
(二)本人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带头履行主体责任情况,主要是履行领导责任、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支持查办案件和当好廉洁从政表率等。
(三)本人和班子其他成员廉洁从政有关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四)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工作的打算和意见、建议。
第六条 约谈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也可以根据需要采用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约谈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确定约谈对象人选,制定工作方案,报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审定。
(二)下发通知。向约谈对象所在单位下发通知,明确约谈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和约谈领导。
(三)谈前准备。约谈对象根据约谈内容做好相关准备;由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办公室(厅)、组织、信访、审计、巡视等部门收集、汇总约谈对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供约谈领导参考。
(四)实施约谈。按照通知要求实施约谈,同级纪委和组织部门各派1名负责同志陪同约谈领导进行谈话,安排专人负责记录。
(五)整改问题。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党委(党组)对约谈领导指出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认真整改,并于约谈结束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上一级党委、纪委。
(六)汇总报告。每年年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全年约谈情况,并向本级党委专题报告。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