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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4) | 监督执纪工作方针和政策策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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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3-13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0-03-13 08:11   http://www.ccdi.gov.cn/yaowen/202003/t20200311_213246.html

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四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纪律挺在前面,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监督执纪全过程,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注重教育转化,促使党员自觉防止和纠正违纪行为,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本条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方针和政策策略的规定。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同志的一贯方针,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体现的正是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政策和策略,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根本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2016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对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出部署。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正式写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十九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对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是党内监督基础工作,抓住了这个环节,党员干部就能不犯或少犯错误;第二、三种形态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综合运用组织调整、纪律处分等方式,分类处置、层层防治;第四种形态体现了我们党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自提出并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来,在高压震慑和政策感召下,一些犯错误的干部主动向组织讲清问题,还有更多干部受到警醒,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真正体现了党的政策和策略,体现了对干部的最大关心和爱护。

  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必须做到精准有效,坚持从实际出发,该适用哪种形态就适用哪种形态,力求取得监督执纪的良好效果。要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履行好监督这个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把日常监督实实在在做起来。《规则》专设“监督检查”一章,要求把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体现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中必须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这是由纪律检查工作教育人、挽救人这一根本目的所决定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基本方针所要求的,是调查处理违纪违法问题应体现的策略和方法。纪检监察干部要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把握政策能力,对待监督对象或审查调查对象,要采取“同志式”“帮助式”的方法,善于用党的理想信念宗旨、党章党规党纪去教育他们,用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去感化他们,帮助他们转变态度、洗刷心灵,使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心服口服地纠错改错,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从而达到既查清处理问题又转化挽救干部,既惩治极少数又教育大多数的目标,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